2026/03/04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3/04
2.发行期间:于主管机关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二年内,得视实际需求一次或分次发行,实际发行日期等相关作业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订定之。
3.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一)以认股资格基准日前到职之本公司编制内之全职正式员工为限。认股资格基准日由董事长决定。
(二)实际得为认股权人之员工及其取得认股权凭证之数量,将参酌包括但不限于年资、职级、工作绩效及预期整体贡献、特殊功绩、特殊专才或其他管理上需参考之条件等因素拟定分配标准,由董事长核定后并依据下列程序处理:
1.本公司经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员工,应先经本公司薪资报酬委员会同意后,再提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前述以外之本公司员工,应先经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2.单一员工累计取得员工认股权凭证加计本公司依「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发行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千分之三,且加计其累计被给予本公司依该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一。但经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准时,单一员工取得员工认股权凭证与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得不受前开比例之限制。
4.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1,000,000单位
5.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1股
6.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规定须买回之股数:1,000,000股
7.认股价格:以定价日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平均每股股价不低于参考价格之40%为认股价格。
8.认股权利期间:
认股权人自被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两年后可依下列时程行使认股。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为五年,存续期间届满后,未行使之认股权视同放弃认股权利,认股权人不得再行主张其认股权利。该认股权凭证及其权益不得转让、质押、赠与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处分,但因继承者不在此限。
时 程 可行使认股比例
届满2 年 60 %
届满3 年 100 %
认股权人自公司授与员工认股权凭证后,遇有违反本公司约聘雇契约书、员工工作规则之情事、其他可能造成公司损失之行为或经考核认定工作绩效不佳者,公司有权就其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及已具行使权而尚未行使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9.认购股份之种类: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员工离职或发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
1.离职(自愿离职、资遣、开除、退休)─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自离职日起视同放弃;但如遇第八条第一款所定不得行使认股之期间,认股权行使期间得依该停止行使认股期间依序往后递延,惟不得逾本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当日起失效。
2.死亡─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由继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内行使认股权利,惟不得逾本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3.因受职业灾害残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职业灾害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任职者,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时,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除仍应于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条第二项有关时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权比例之限制。
惟该认股权利,应自离职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时起(以日期较晚者为主),一年内行使之。
(2)因受职业灾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时,继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除仍应于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条第二项有关时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比例之限制。惟该认股权利,应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二年时起(以日期较晚者为主),一年内行使之。
4.调职─因本公司营运所需,经本公司核定须转任本公司国内外控制或从属公司之认股权人,其已授予认股权凭证之权利义务均不受转任之影响。
5.留职停薪─凡经由本公司核准办理留职停薪之员工,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留职停薪起始日起一个月内行使认股权,逾期未行使者,冻结其认股权行使权利,并递延至复职后恢复,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自复职起回复其权利,惟认股权行使时程应按留职停薪期间往后递延,但仍以本认股权存续期间为限。
6.其他非属上列原因或实际依照前揭各款规定执行时必须依相关法令进行调整时,授权董事长依实际状况个别订定或调整之。
7.认股权人或其继承人若未能于上述期限内行使认股权利者,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不得于事后再行要求行使该认股权利。
11.其他认股条件:对于放弃认股权利之认股权凭证,本公司将予以注销不再发行。
12.履约方式:以本公司发行普通新股交付。
13.认股价格之调整:
(一)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除本公司所发行具有普通股转换权或认股权之各种有价证券换发普通股股份、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或因员工酬劳发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动时(包含办理私募、现金增资、盈余转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资、公司合并、股票分割、现金增资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等),认股价格应依下列公式调整之(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如系因股票面额变更致已发行普通股股份增加,于新股换发基准日调整之,但有实际缴款作业者于股款缴足日调整之。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
〔已发行股数+(每股缴款额×新股发行股数) ÷调整前认购价格〕÷〔已发行股数+新股发行股数〕
股票面额变更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股票面额变更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股票面额变更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1.已发行股数系指普通股已发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总数,并应减除本公司买回尚未注销或转让之库藏股股数,且不含认股权股款缴纳凭证及债券换股权利证书之股数。
2.每股缴款金额如系属无偿配股或股票分割,则其缴款金额为零。
3.公司合并、受让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时,其认股价格之调整方式依合并契约、股份受让契约或分割计画书及相关法令另订之。
4.遇有调整后认股价格高于调整前认股价格时,则不予调整;调整后认股价格低于面额时,则以每股面额为认股价格。
5.每股时价之订定,以除权基准日、订价基准日或股票分割基准日之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为准。
6.倘非前述所列举之股份变动情形时,则授权董事会决议调整与否。
(二)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遇有本公司非因库藏股注销之减资,致普通股股份减少时认股价格应依下列公式计算调整后之认股价格,于减资基准日调整之。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减资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三)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遇有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时,认股价格依下列公式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1-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占每股时价之比率)每股时价之订定,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为准。
(四)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本公司若同时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余转增资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时,则先扣除现金股利后,再依股票股利金额调整认股价格。
(五)上述各项之调整后认股价格不得低于面额10元。
14.行使认股权之程序:
(一)认股权人除依法暂停过户期间外,得依本办法行使认股权利,并填具「员工认股请求书」,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二)本公司受理认股之请求后,通知认股权人缴纳股款至指定银行。 「员工认股请求书」一经提出申请即不得撤销,认股权人逾期未至指定银行缴款者,提出申请之数额即视为放弃。
(三)本公司于确认收足股款后,将其认购之股数登载于本公司股东名簿,并于五个营业日内以集保划拨方式发给新发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新发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认股权人交付之日起得挂牌买卖。
(五)本公司所交付予员工之认股权凭证,每年度于以下期间不得行使认股权:
1.当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之法定停止过户期间。
2.「决定当年度无偿配股基准日与配息基准日之董事会」召开后至「无偿配股基准日与配息基准日(以较晚者)」前之期间。
3.「决定当年度之合并基准日之董事会」召开后至当年度合并基准日前之期间;或「决定当年度之分割基准日之董事会」召开后至当年度分割基准日前之期间;或「决定当年度之有偿配股基准日之董事会」召开后至当年度有偿配股基准日前之期间。
4.办理减资之减资换股停止过户日起至减资换发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它依事实发生之法定停止过户期间。
(六)本公司应于每季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前一季因员工认股权凭证所交付之股票数额予以公告。
(七)本公司将于每季经董事会订定发行新股增资基准日后,向公司登记之主管机关办理资本额变更登记;惟如遇无偿配股基准日或现金增资认股除权基准日时,得调整变更登记时间。
15.认股后之权利义务: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NA
17.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8.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认股权人经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后,应遵守保密规定,除法令或主管机关要求外,不得泄露被授予之员工认股权凭证相关内容及资料,如有违反之情事,本公司有权得就其尚未行使之员工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19.其他应叙明事项:
(一)本办法订定于中华民国一一五年三月四日,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同意,并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正时亦同。
(二)若于送件审核过程中,因主管机关审核之要求而须做修正时,授权董事长修订本办法,嗣后再提董事会追认后始得发行。
(三)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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