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4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现金增资私募普通股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3/04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应募对象,将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9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号令。拟视市场状况及本公司需求引进策略性投资人,目前尚未洽定应募人。
4.私募股数或张数:私募普通股发行股数5,000仟股为上限,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5.得私募额度:本私募案拟授权董事会得视募集实际情形,于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分三次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发行价格之订定,应不低于本公司定价日前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之八成,实际定价日拟请授权董事会日后洽特定应募人及当时市场情况及下列定价原则订定之,实际私募价格以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特定应募人及当时市场情况订定之。
(1)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前述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均系遵照「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之规定,故其价格订定应属合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充实公司未来营运资金及因应其他公司未来发展之资金需求。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为衡量市场状况,募集资本之时效性、可行性、发行成本及与公开募集相较,私募有价证券三年内不得自由转让之规定将更可确保公司与策略性投资人间之长期合作关系,故不采用公开募集方式,爰依证券交易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普通股。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尚未实际发行。
11.参考价格:尚未实际发行。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尚未实际发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原则上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于交付日起三年内除依据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八规定外,均不得自由转让,并于私募普通股于交付日满三年之后,依相关法令规定申请补办公开发行程序及上柜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柜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柜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柜普通股未达5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发行条件、金额、发行价格、发行计划或其他未尽事宜,拟提请股东会于决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审酌情势并依据法令与主管机关规定、参酌专家意见及因应市场客观环境因素变化作必要之变更,并配合办理一切发行相关事宜。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应募对象,将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9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号令。拟视市场状况及本公司需求引进策略性投资人,目前尚未洽定应募人。
4.私募股数或张数:私募普通股发行股数5,000仟股为上限,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5.得私募额度:本私募案拟授权董事会得视募集实际情形,于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分三次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发行价格之订定,应不低于本公司定价日前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之八成,实际定价日拟请授权董事会日后洽特定应募人及当时市场情况及下列定价原则订定之,实际私募价格以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特定应募人及当时市场情况订定之。
(1)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前述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均系遵照「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之规定,故其价格订定应属合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充实公司未来营运资金及因应其他公司未来发展之资金需求。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为衡量市场状况,募集资本之时效性、可行性、发行成本及与公开募集相较,私募有价证券三年内不得自由转让之规定将更可确保公司与策略性投资人间之长期合作关系,故不采用公开募集方式,爰依证券交易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普通股。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尚未实际发行。
11.参考价格:尚未实际发行。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尚未实际发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原则上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于交付日起三年内除依据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八规定外,均不得自由转让,并于私募普通股于交付日满三年之后,依相关法令规定申请补办公开发行程序及上柜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柜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柜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柜普通股未达5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发行条件、金额、发行价格、发行计划或其他未尽事宜,拟提请股东会于决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审酌情势并依据法令与主管机关规定、参酌专家意见及因应市场客观环境因素变化作必要之变更,并配合办理一切发行相关事宜。